7月28日,生態環境部舉行7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近日印發的《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大力提升執法質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情況。
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今年1月23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 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4月16日,生態環境部召開規范涉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以下簡稱集中整治專項行動)動員部署視頻會議……生態環境領域規范涉企執法已推進數月,為何在此時印發《通知》?
筆者認為,這是在關鍵節點為生態環境執法工作錨定航向。
今年上半年,各地生態環境執法系統積極落實規范涉企執法,有的地方發力非現場監管,有的地方實行企業分類分級管理,有的地方側重暖心幫扶。但探索中亦存在疑問:哪些做法是行之有效且可以借鑒的?制定地方方案時,分寸如何把握,規定要細致到什么程度?
基層執法人員更面臨操作困惑:“規范”是不是等于“減法”,少檢查是不是就可以不檢查?檢查頻次如何把握"少而精"與"查到位"的平衡?還有一些實務問題,如,對違法行為的突擊檢查是否受頻次約束?專項檢查還能不能開展、如何開展?
各地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期待一套標準、一個答案。
《通知》的發布恰是對執法“往何處去”的定向應答。
“確保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這是在《通知》以及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中,反復出現的一句話,恰似一柄精準落位的標尺。
從這句話理解《通知》,其深層邏輯不言自明。“不越位”的相關規定既是對國務院54號文的響應和銜接,亦是為地方提供了一套規范涉企執法的“操作手冊”。筆者發現,這方面規定具有鮮明特點。
第一,要求非常細致,可操作性很強,例如,詳細列明了檢查前、檢查中、檢查后需要做哪些工作,要以哪些要素為依據為檢查對象精準“畫像”。
第二,匯集了地方的好做法、好經驗,例如,統一建立“信用+風險”為基礎的分級分類標準。
第三,解答了地方爭議性較強的問題,例如,明確指出業務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執法機構開展的執法檢查均屬于行政檢查,應分別制定檢查計劃,明確檢查范圍、內容和標準。
第四,明晰了地方的發力方向——強化非現場監管,《通知》用近1/5的篇幅詳解非現場監管的開展方法,并明確要求建立健全非現場監管的程序規則和標準,探索建立線上整改機制,明確非現場監管向現場檢查的轉化程序。
“不缺位”的底線守護,則為執法者注入底氣。《通知》明確,強化惡意違法行為懲治,并列明了嚴打私設暗管、數據造假等七類惡意違法行為,對于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檢查,可通過電話等方式及時報告,并于檢查結束后補辦審批手續。鼓勵對大案要案辦理人員予以表揚。實施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不需重復報批備案,不受本地區公布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限制。正如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裴曉菲所言,減少現場檢查,減的是對環保守法企業的檢查,并不意味著不監管,并不意味著放縱違法行為。
好的監管不在雷霆萬鈞,而在分寸得當。檢查頻次上限鎖住的是任性檢查,釋放的是企業活力。檢查“瘦身”裁撤的是冗余流程,擴容的是監管智慧。《通知》的及時性、明確性、細致度,以及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的理念,為提升生態環境執法質效注入關鍵力量。
《通知》的生命力,終將系于地方的創造性落實。各地既要扎實做好監管對象分級標識、執法事項清單梳理等基礎工作,更需在攻堅點上破題:打破聯合檢查的“部門墻”;跨越非現場監管的“技術鴻溝”;制定合理的執法效能考評機制。執法質效的躍升,藏在凝聚智慧、大膽探索、科學落子的每一步里。
文章轉載自 來源:中國環境APP 作者:中環報記者江虹霖 ,如有侵權,可聯系我們刪除